关于禁止收受“回扣”、“提成”的相关规定

1.禁止收受药品回扣的相关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参见《药品管理法》第59条)

2.收受、给予药品回扣的处罚规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意识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又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代为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职业意识,又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药品管理法》第91条)

3.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的规定:严禁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上交医院指定部门。

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使用药品和器械中收受回扣、好处费及临床促销费、宣传费、开处方费、劳务费等归个人所有,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以受贿论处。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参见《卫生系统反腐纠风法规制度辑录》纠风篇第二条)

4.医务人员收取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医务人员以介绍病人入院、转诊、检查、手术、治疗为理由收取提成或者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收取回扣,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参见《卫生系统反腐纠风法规制度辑录》纠风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