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收受回扣和“红包”等问题的处理规定

1.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使用药品和器械中收受回扣、好处费及临床促销费、宣传费、开处方费、劳务费等归个人所有,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以受贿论处。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个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接受医药、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赠送的各种实物和有价证券,或者到医药、器械生间经营单位和个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和记大个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参加由药品、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出资组织的观光旅游,学习考察、学术会议等,除退出全部费用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4.医疗单位及其科室违规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各种开单提成费,除没收个人的所得外,并追究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5.医务人员以介绍病人入院、转诊、检查、手术、治疗为理由收取提成或者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收取回扣,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工撤职处分。

6.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或物品,除没收全部违规所得、处以10倍罚款外,情节较轻的,予以待岗处理,影响一次晋升或降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吊销执业证书。向患者及其亲属索要“红包”或物品的,加重处分。

(盐城市卫生局、盐城市纠风办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