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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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17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创建于1948年,历经七十余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急救为一体的国家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医院同时为南京大学附属盐城第一医院、南通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临床医院、江苏医药职业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第一临床学院、中国创伤救治联盟建设单位和直升机航空救援定点医院、韩国延世大学医院合作医院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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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院举办主体: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二条 医院名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中文简称:盐城一院。英文名称:YanCheng NO.1 People’s Hospital。

第三条 医院地址(共设四个院区):主院区(人民南路66号)、北区(毓龙西路166号)、五官科院区(南城河路12号)、盐城市儿童医院院区(毓龙西路16号)。医院网址:http://www.ycsyy.com/

第四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运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急救、预防保健为一体的国家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能够为本市及周边区域内群众提供代表本区域高水平的综合性医疗服务,是盐城市区域医疗中心,南京大学附属盐城第一医院、南通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临床医院、江苏医药职业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第一临床学院、中国创伤救治联盟建设单位和直升机航空救援定点医院、韩国延世大学医院合作医院,主要提供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疾病诊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和一定的科研教学任务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任务。

第七条 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八条 核心价值观:以“治病救人,造福社会”为自身使命,秉承“生命所系,健康相托”的服务理念,用“严谨、博学、团结、奉献”的医院精神团结员工、引导员工,贯彻“病人至上”,始终如一的价值取向,牢守“厚德修身,精术济世”的院训,服务于人民、造福于社会。

第九条 发展目标:围绕布局合理、服务优质、质量过硬、技术领先的发展要求,坚持高质量的内涵式发展模式,建设成为高水平区域性医疗中心,高质量发展走在苏中、苏北前列。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二条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代表盐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五条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医院在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在上级领导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六)开展涉外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开展党风廉政和行风职业道德建设。

(八)履行国际化援助任务,支援边远、边疆地区和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做好医联体建设工作。

(九)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十九条 医院享有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医院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转化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一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二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医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决定医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医院党委设立工作机构:党委办公室、组织处、宣传处等。按职工总数的0.5%-1%的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推动党务工作队伍职业化建设,医院党委下设党总支和党支部。

第二十四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二十五条 医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设纪委书记一名。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派驻纪检组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执纪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六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医院设院长一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总会计师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财务及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或调整免职退出。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二十九条 院长主要职责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

(二)根据规定和授权任免内设行政机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主持、指挥全院性的会诊、大型抢救、学术交流、新技术项目开展等医疗技术活动。

(四)签署医院有关文件和代表医院签署对外合作协议。

(五)发布或授权发布本单位相关信息。

(六)每年要向医院党委会全面报告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和工青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具体依照医院实际和相关规定,要以上级主管部门目标要求为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一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 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二条 医院总院和分院实行统一法定代表人、统一领导班子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人事管理、统一制度的模式。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编制部门的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部门。

职能处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推动学科发展和新技术开展,不断提高临床疗效;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安全管理和服务病人水平;开展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院内部机构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正副处长、正(副)主任、临床科室正(副)主任、护士长等在内的核心管理团队。

第三十四条 医院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医院党委、纪委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十五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科主任是科室的行政负责人,医院建立健全科主任聘任管理、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等机制

第三十六条 职能处室的设置经盐城市编制管理办公室核定产生。根据管理需要及时对职能处室的任务分工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

第三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医院党委领导下职工行使民主权力,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职代会休会期间,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到会代表数大于三分之二以上才能举行。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工会相同。届期满时,应按程序进行换届。提前或延迟换届须报请市总工会同意, 但提前或延迟均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十九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医院质量与安全、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安全、学术、设备、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各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委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等讨论确定。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节 群团组织和统一战线

第四十一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民主党派是医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力量。医院党委坚持党的统一战线有关政策和方针,把统战工作作为医院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十三条 每年召开民主党派代表座谈会,听取民主党派代表的意见建议,鼓励民主党派为医院建设发展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作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撰写提案, 让医院更好地服务患者,进一步彰显公立医院公益性,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章 群团组织和统一战线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员工等。

第四十五条 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制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职称评定、职级晋升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

(四)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医院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员工守则,爱岗敬业,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践行医院宗旨和文化理念, 自觉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

(二)认同医院文化,坚守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为医院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三)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树立良好形象,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四)有义务依法维护患者的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严格执行员工退休制度,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七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八 医院实行医院和科室两级负责制,科室主任是科室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条 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临床科室工作计划根据专科(学科)发展规划和医院目标责任管理要求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并备案;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并备案。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主管领导、院长和医院党委负责, 受全院员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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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五十一条 明确议事决策范围(特别是“三重一大”事项), 明确会议集体议事规则,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度,健全决策前论证与听取意见机制,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五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决策的形式有党委会、院长办公会。

第五十四条 党委会:

医院党委会议是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的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一)议事决策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的核心作用,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业务工作议题,先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意见方案, 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2.党委会决议的执行。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督促工作。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领导开展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 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党委报告,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3.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事决策。党委会主要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重大决策事项。执行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推进医院党的建设重点工作;医院发展和建设、专(学)科技术进步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科技项目与人才项目;医院职工评先评优、出国(境)及人员外派交流;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内部组织机构(含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大调整,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职责权限内违纪违规案件的立案查处;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其他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院管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的任免,推荐优秀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 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药品、医用器械、检验试剂、高值耗材等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专(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医院党政领导干部调动、使用资金的限额及程序等资金管理制度。

(5)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4.医院党政班子和内设组织机构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5.实行党委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委会议集体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二)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 1-2次,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2.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党委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出席人员围绕相关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按“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3.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出席人员一般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院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

4.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 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 表态制。对于推荐、提名干部的讨论,干部任免和需要表决的重要事 项,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出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归纳集中, 提出决策方案并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 应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党委 委员因故未出席会议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后通报相关情况。

5.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医院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开展民主协商。会议讨论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对少数不同意见, 应慎重考虑。如对决策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6.党委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议题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7.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等相关信息,经批准公开之前,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8.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开展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五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和决定医院行政业务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一)议事决策

1.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2.议事决策一般采用院长办公会议形式,主要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2)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3)讨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

(4)讨论决定医学生培养、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招生培养工作,一线岗位人才引进培养等事项。

(5)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3.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医院班子成员可按医院应急预案临机处置,事后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属于“三重一大”的事项应同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4.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分管行政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关程序,再次召开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医院行政班子成员和内设行政业务机构必须坚决执行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程序向上级部门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必须按决议执行。

6.加强院长办公会议议决事项督查督办,明确具体督办部门,建立督办事项列督跟踪和督促落实机制,定期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议决事项推进落实情况。

(二)议事规则

1.院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2.院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一般为医院行政班子成员,须有半数以上的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纪委书记一般列席院长办公会议, 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按规定请假, 其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3.会议议题由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院长确定。会议按照确定的议题进行,凡未经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之外,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应当至少提前 1 天通知岀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4.注重加强党政沟通,院长办公会议涉及“三重一大”等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应当在会前充分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并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审议,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5.会议讨论决定医院重大行政事项,应当在会前进行充分研究且无重大分歧后再提交会议审议。注重加强会前协商,对于重大事项, 分管院领导应当在会前向院长专题汇报,经院长同意后提前向院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通报,经过充分沟通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如有重大异议, 经院长同意后可撤销相关议题。

6.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按照规定须履行审核或审查程序的事项,应当在会前经由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查。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7.院长办公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行政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实行院长末位发言制,院长应当在出席人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作表态发言,并根据讨论情况提出决策意见。

8.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应当报请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应当根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请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的重大政策决定、执行上级重要决定的情况,以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医院党委请示报告。

9.院长办公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议题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10.院长办公会议记录应当规范、准确,在此基础上编发院长办公会议纪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决定,由院长审核签发。

11.院长办公会议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医院党委的领导和监督,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的监督,接受下级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

12.实行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者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六条 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医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省、市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 按照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并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方案实施。

第五十七条 医院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行全员聘任制, 与所有员工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依法对员工进行聘任、解聘、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

第五十八条 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优化结构

从医院的定位和目标出发,根据医疗、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 学术梯队配备、用人效益等实际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优化结构比例,合理配置。

(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根据省市有关岗位设置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医院实际需要, 确定岗位总量,并按照规定的岗位比例结构标准,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岗位数量一经核定,保持基本稳定,并根据医院的发展实行动态管理。(三)按岗聘任,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完善因事设岗、按岗用人、按岗定酬的制度,实行岗变薪变,把人员待遇和岗位职责、贡献大小结合起来。

第五十九条 结合医院工作和发展实际,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类。

(一)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是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职能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设置总数≤总岗位总量的10%。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占岗位总量的85%。高、中、初等级结构比例为1:2:1。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承担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数为≤总岗位总量的5%。

第六十条医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员工守则,对员工提出道德规范、组织纪律、考勤管理、学习培训、考核管理等规定。医院全体员工应遵守员工守则。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岗位考核评价机制,对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各临床科室建立考核、评价记录,医务、护理部门负责监管。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全院所有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具体由各党支部落实实施,人事部门负责考核合格后的聘用、调资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医院根据上级政策要求,按国家公立医院改革及薪酬制度改革方向,从优化医院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成本管控、辅助医院科学运营决策、推动医院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目的出发,实施符合医院实际的绩效分配制度。绩效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综合目标考核的原则,坚持向临床一线倾斜的原则,突出“技术、责任、风险、管理”等因素在绩效分配中的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医院发展。根据医院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薪酬等多种分配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

第六十三条 人才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招聘工作有关规定和招聘程序,严肃纪律,秉公办事,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注重各类人才的培养,不断丰富和完善有针对性、分层次、分阶段、分类型的人才培养体系。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在制度上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学历水平、能力素质。充分发挥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培育中青年业务骨干,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改革,为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创造条件。不断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

第四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六十五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基础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是医院医疗质量的管理机构,履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对医院质量与安全专委会负责。在医院党委、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 下进行工作,负责完成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对医院医疗质量与 安全进行综合评估,为医院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信 息服务。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

第六十六条 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一)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急慢分治,推广多学科诊疗模式,拓展药学服务新领域,延伸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推动预防保健、临床诊疗、康复照护等服务环节可连续。

(二)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三)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提高重大疾病救治水平。

(四)建设智慧医院,建立健全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 全面优化医院服务流程。

(五)建立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

第六十七条 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二)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三)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

(四)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18项医疗核心制度。

第六十八条 医院以提高临床疗效为导向,以临床研究为重点, 开展科学研究,以科技创新推动临床学科和专科的发展,切实提升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立足特色优势,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方法,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的技术平台。医疗、科研工作应符合伦理规范,接受伦理审查。医院不断完善鼓励创新的运行机制,加强科技创新、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与其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六十九条 医院把培养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科学实验技能的应用型医学人才及研究型医学人才作为教学目标。注重各级医学人才理想信念、健全人格、医德医风、思维体系、知识结构的养成。全院营造“乐教尚学”的氛围,视教学工作为义务。严格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估和大学附属医院建设等教学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落实经费投入、强化师资队伍、优化教学模式、完善教学条件、严控教学质量,教学工作与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充分形成有效的奖惩机制,切实推动学科发展、专业提升,坚持遵循医学人才的成长规律,培养临床能力突出、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满足社会需要的现代医学人才。

第七十条 医院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

(一)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完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三)参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医师参加医师执业保险,引导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七十一条 医院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医院设立病人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 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

(二)医院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七十二条 医院致力于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一)设立保卫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与巡防、应急处置与救助等制度,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警医联动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与安全。

(二)通过宣传倡导,营造尊医重卫社会环境,引导患者及家属遵守医疗服务秩序,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治疗,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三)建立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全院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七十三条 医院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它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七十四条 医院的经费来源:医疗服务收入、其他收入、科教项目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补助。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七十五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六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 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七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七十八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七十九条 医院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院编制外聘(任)用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八十一条 医院院长变更时,须对前任院长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十二条 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资产信息,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六节 后勤保障管理

第八十三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后勤工作为临床一线服务”的原则,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临床”的服务理念,紧紧围绕医院中心工作, 认真落实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后勤工作保障性、服务性、经济性三大作用,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后勤建成机制灵活、管理科学、服务优良、环境优美、效益显著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卫生发展规律的保障系统,为医院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后勤保障。

第八十四条 以全面提升患者和职工满意度为工作目标。

第八十五条 后勤管理范围涉及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物资保障、水电汽运行管理、外包业务考核与监管(绿化养护、电梯、食堂、弱电、污水处理站等)、生产安全等内容,遵守政策法规,严格内部控制,规范制度流程,严守廉政要求。

第七节 信息化建设

第八十六条 坚持“信息作为医院重要资源”理念,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为服务患者、服务临床、服务科研、服务科学管理创造有力的信息支撑平台。

第八十七条 借助信息化技术,推动医院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发展,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拓展智慧医疗和远程医疗,确保医院的信息安全。


第八节 文化建设

第八十八条 医院以党建引领医院文化建设,始终将文化建设放在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握正确导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主导权,梳理文化发展,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挖掘医院文化历史沉淀,凝聚医院文化内核与特色,总结提炼特色文化, 结合时代需求,不断丰富文化内涵,形成医院文化架构体系。

第八十九条 通过传承弘扬优良传统,创新文化建设载体,将文化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激发职工爱国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塑造学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不断增强医院凝聚力,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

第九十条 文化载体建设:通过文化长廊,院史陈列和医院网站、新媒体、微信等多种文化载体,形成爱岗敬业、诚信服务、群体向善、奉献社会的良好氛围。

第九十一条 医院宗旨:治病救人,造福社会。

医院院训:厚德修身,精术济世。

医院精神:严谨 博学 团结 奉献。

服务理念:生命所系 健康相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九十二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通过后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江苏省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