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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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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一院医保就诊管理办法盐城市一院医保就诊管理办法作者: Admin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 2008-06-27
一、门、急诊管理:
1、门诊医保挂号、结算处须将病人专用卡、证历、处方及检查、治疗申请单核对一致;经治医生处必须看人对证(照片、姓名、性别、年龄)诊治。
2、经治医生在接诊时,要按《病历书写规范》等规定认真完整的书写门诊病历及处方。同时必须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冶疗、合理用药,正确掌握用药量,不开大处方、人情处方。规定在急性病时3天量、一般慢性病7天量、少数特殊病种控制在2-4周剂量。
3、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如CT、磁共振等单项在150元以上均诊疗项目)采取由医保办审核、盖章的办法。
4、医保病人挂号后,本次就诊中途发生诊疗费用,须将证历、处方及检查、治疗单拿到结算处记帐、登记,然后凭有关手续到相应的科室检查或治疗。有关检查、治疗科室工作人员须将检查、治疗单及证历、处方中照片、姓名、性别、年龄与病人核对一致方可予以查治。
5、在门诊处方记帐或结算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方或诊疗申请单,结算处人员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前提下,有权予以核减大处方的药物数量或不予记帐。同时结算处人员应核对证历中记载的诊疗顶目、药物名称、剂量等与诊疗申请单及处方中内容相符合,如不符,嘱其到经治医生处书写相符,再予记帐结算。
6、医保病人急诊时,可采取交现金就诊的办法,就诊时经治医生应认真书写急诊病历并提供复式处方,并且于急诊病历上在急诊科护理部加盖“医保急诊证明专用章’’,就诊后病家凭急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及专用证历等到医保部门核报有关费用。
二、住院及家庭病床管理:
1、医保病人凭门诊医生所开的“入院通知”、所在单位介绍信及专用证历到医保办窗口办理审核、登记等手续,然后去住院处办理住院划卡相应手续。
2、对医保病人急诊需住院治疗者,可先按现金就诊病人急诊入院的办法收住院治疗,但在其入院的3日内(或在节假日结束正常上班后的3日内),由病区督促病家尽早持其证历、卡及急诊入院通知单等到医保办窗口补办医保正常入院手续。如无正当理由,病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不补办正常手续时,一般不予打卡而用现金结帐。
3、医保病人入院时,病区医护人员均要核对其证历上照片、姓名、性别、年龄等与该病人一致、与住院手续中内容一致。如发现冒名使用医保证历、卡办理住院时,应立即退回已经办理的有关手续,令病家按现金就诊重新办理入院手续,并予以上报按有关规定处理。病人入院后要将其本人医保证历收于病房床头柜中,以便随时查对。禁止医保病人挂床及空床住院现象发生,特殊情况短时离院须向病区履行请假手续。
4、医保病人住院用药,按规定的药品报销范围执行,如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时,应征得病家同意并签字(抢救时可后补办)。医保病人住院费用清单应与病历的医嘱相符,医生的检查、冶疗、用药要与疾病诊断相符。严禁搭车检查、搭车开药。经治医生在开医嘱时,应严格执行临床医疗原则,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治疗、用药,不开大处方、人情方。规定一般药品剂量要控制在按日或按一个最小包装发放(能拆零发放的药品应拆零发放),不得在病人药品未用完时重复开取;同类药品中一般只能同时开1-2种药,禁止为了多开药品而随意增加剂量、增开品种;不得在长期和临时医嘱上同时重复开取同种或同类药品;长期医嘱如出现药房中途脱药情况时,当日应予以停止医嘱;严禁为患者开取“范围”内药品调换“范围”外药品使用;出院时原则上不允许带药,特殊情况带少量与住院疾病相关的药品一般应控制在5日内药量。
5、医保病人住院期间的特殊检查、治疗,可参照“门诊管理”第3条执行。
6、医保病人病住院期间的特殊医疗费用(详见“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特殊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必须由经治医生开出诊疗证明至医保办窗口盖章,再经有关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发生。
7、医保病人办理家庭病床的程序和要求,仍按原医改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保转外诊治规定:
对疑难病历需转外地诊治的,先由经治医生提出转诊意见,经相应科专家会诊及科主任签字同意后,再经分管院长签批,然后到医保办窗口盖章,最后到相应的医保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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